您所在的位置: 苏州专业律师张智峰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张智峰律师 张智峰律师-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就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张律师作为科班出生,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毕业后即从事律师执业,具有十多年律师服务相关经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智峰律师

手机号码:13915507317

邮箱地址:13915507317@139.com

执业证号:13205200810340251

执业律所: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029号恒瑞商务大厦7楼

法律常识

如何避开破产逃债脱离合同陷阱

1982年10月,密云县人民政府、水利部水电水利工程综合经营公司(现北京江河水利经济开发公司)、和北京市水利局水利工业供销公司(现北京水利发展公司)三方共同投资在密云县河西大唐庄兴办‘三联蛋鸡场’,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先投资116万元人民币,共建‘三联蛋鸡场’。其中,密云县政府以土地100亩,每亩折价1500元,房屋3014平米,每平米折价60元,水塔、深水泵、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折价8万元共投资41万元、开发公司投资50万元、发展公司投资25万元。1983年3月31日,投资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兴建“三联蛋鸡场”改址,并收购密云县城关公社“城关鸡厂”,收购其包括全部房屋、设施、财产以及占用的土地和规划征用土地等在内的一切产权,实际作价659243元人民币。转让价为340000元人民币,其中244000元由三联蛋鸡厂付给城关公社。密云县政府将原拨给“城关鸡厂”的87500元人民币作为投资,实际价与转让价的差价由密云县政府补给。就这样“三联蛋鸡场”由以上三方投资成立并开始经营活动。1987年12月16日,“三联蛋鸡场”申请升格为法人企业,名称为:“北京密云三联蛋鸡场”。至此,“三联蛋鸡场”以企业法人对外经营。由于经营有方获利颇丰,并多次增资扩股。其间密云县政府将股权委托给县畜牧局管理经营。1996年8月7日,密云县政府宣布:“将三联蛋鸡场的委托股权单位由县畜牧局变更为县食品公司,并调整董事会成员”。2000年6月5日,江河公司、水利发展公司和密云县食品公司三方在密云县政府的安排下形成了《北京市密云县三联蛋鸡场股东会议纪要》和《关于在北京市密云县三联蛋鸡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书》。此二文约定:一、鸡场占地面积37803平方米,折合56亩;厂房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由于历史原因截止目前三联蛋鸡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设施已经于1983年3月30日以现金支付方式全部购买。二、经三方同意三联蛋鸡场的房地产开发由县食品公司代行负责。会议还决定,由县食品公司代为补办三联蛋鸡场的土地使用权证。

2002年12月31日,原告依约开始实现合同利益时发现,县食品公司于合同书签订后的第二天即2000年6月6日正式向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2000年6月21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2000年9月18日,法院下达破产裁定。继而,密云县政府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密云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36次)决定:“会议决定将原食品公司所属的435.7亩国有土地划拨给北京恒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其中含有“三联蛋鸡场”的56亩土地和其他有偿取得的全部土地。2001年1月10日,县国土局根据36次县长办公会议将“三联蛋鸡厂”使用的土地划拨给恒居公司并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page]

这样一来,因密云县食品公司业已破产三方2000年6月5日签订的《关于在北京市密云县三联蛋鸡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书》无法履行,虽经江河公司、水利发展公司组建了多人律师团队伍,一年多时间来,该案件因无法无法确定诉讼方向和诉讼方案而悬置。

2003年,本律师因涉及另一案件代理一方当事人与江河公司谈判,案件结束后应江河公司之邀涉足上诉案件。

律师意见:

接触该案件后,我们花了整整七个工作日认真研究了整个案件的前后历史背景和所有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最后我们提出:

县政府、县国土局、县食品公司恶意磋商,利用假破产真逃债的欺骗行为、肆意规避法律公然违法逃废了其他股东所有的财产权利。县政府随意划拨“三联蛋鸡厂”土地的行为违法,已经非法损害了属于江河公司、水利发展公司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县政府违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明知该宗土地使用权属于他人有偿取得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恶意磋商、违法行政,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理应依法及时纠正,并以此避免国家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故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我们建议本案件寻求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

处理结果:

本案件从数次立案被驳回历经2年时间,于200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100余万元。

虽然,原告艰难地取得了第一步诉讼胜利,但原告认为赔偿数额偏低,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新落成的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适时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司、局长干部法制培训班全体成员旁听了本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本案件一度成为谈论激烈的经典教学案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扫描二维码
法律咨询热线:
13915507317
联系方式:13915507317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029号恒瑞商务大厦7楼
Copyright © 2016 www.dql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